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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孵化器审批内容
对高新技术成果、科技型企业和创业企业进行孵化培育的空间载体项目资助。
重点支持创客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专业园区等项目。
二、孵化器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深圳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务院,国函〔2014〕64号;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科〔2012〕168号;
(四)《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的若干措施》,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7号。
三、孵化器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孵化载体认定的,市科技研发资金予以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对获得省级孵化载体资助或者认定的,市科技研发予以最高50万元配套资助;同一孵化载体可享受累计最高500万元的各类资助。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孵化器审批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二)管理团队具备科技孵化载体相关从业经验,7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2000平方米以上的可自主支配的场地;
(四)在孵注册企业数量达20家以上;或者为不少于20个创业团队提供预孵化服务,其中在孵注册企业数量达10家以上。
(五)拥有自有产权的孵化场地,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或创新创业项目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开展创业辅导、投融资、市场推广等方面的孵化服务;
(六)能够提供一定面积的孵化场地给政府产业管理部门,用于支持创客群体、创业团队、小微企业发展。
申请孵化器基地认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地运营或者管理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二)基地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可容纳不少于30户企业的创业空间,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三)基地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
(四)基地内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政策和信息咨询及有关代理服务。
(五)基地内本市户籍创业人员比例不少于30%,且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员中本市户籍人员不少于30%。
(六)有明确具体的孵化周期(一般孵化周期为两年),并建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制度。
五、孵化器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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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八)自有场地房产证明(验原件);
(九)入孵企业场地租赁协议或意向书(验原件);
(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市科技创新委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1.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2.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4月13日至5月31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3日至5月31日。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或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资金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拨付经费。
十、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十一、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市科技创新委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