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四)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五)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六)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七)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七)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九)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十)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十一)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3 登记办法第一章 总则 编辑本段
第一条 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第四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