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
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
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
,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
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
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机构重新颁发“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
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二、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依据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
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材料要求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书。
2、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
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6、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各级政府科技立项文件等研究开发项目立项
证明,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科技成果转化证明,研发组织管理水
平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8、提交近一个月(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9、如果是中关村示范园区的需要提供园区注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