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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各种形式对各种著作进行重制,例如以印刷或录音的方式重制语文著作或音乐著作。
将其著作公开口述、演出,例如将戏剧及表演著作或音乐著作公开演出、将语文著作公开口述等等。
将其著作通过无线电、有线或卫星或因特网加以公开播送、公开传输。
对其视听著作公新建文本文档 - 副本 (13)开上映;对其摄影著作、美术著作、图形著作加以公开展示。
将其著作翻译成其他语文,或对其加以改编,例如将小说改编成影视剧本、将英文版本改译为中文版本。
受著作权保护的许多创作性作品需要进行大量发行、传播和投资才能得到推广(例如:出版物、音乐作品和电影);因此,著作权人常常将其对作品享有的权利授权给-有能力推销作品的个人或公司,以获得报酬,这种报酬经常是在实际使用作品时才支付,因此被称作授权费/版税。
著作财产权有时间限制,根据--知识产权组织相关条约,该时限为创作者死后50年。但各国国情不同,各国国内法可规定更长的时限。这种时间上的限制使得创作者及其继承人能在一段合理的时期内就其著作获得经济上的收益。
著作财产权人通常可透过行政手段或透过法院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前述手段包括以搜索住居处的方式查找生产或拥有非法重制的——亦即“盗版的”——与受保护作品有关之物,作为证据以实施权利。权利人还可要求法院对非法活动发出禁制令,并可要求侵权者就其在财产上和表彰姓名等人格权方面所受损失负损害赔偿之责。
知识共享
知识共享由CreativeCommons组织提出,此组织的主要宗旨是增加创意作品的流通可及性,作为其他人据以创作及共享的基础,并寻找适当的法律以确保上述理念。
传统的著作权通常为两种极端,一端是“保留所有权利”,另一端则是“不保留任何权利”(即公有领域,public domain)。知识共享则试图在两者中间广大的灰色地带保有弹性,使得创作者可以“保留部分权利”。知识共享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授权形式及条款组合,创作者可与大众分享创作,授予其他人再散布的权利,却又能保留其他某些权利。知识共享的诞生是为了避免现代知识产权以及版权法在信息共享方面的问题。
该计划向版权持有人提供数种自由的版权协议,以应用于作者发表在网络上的内容。它同时也提供了描述协议的RDF/XML诠释资料,以利于电脑自动处理及定位。
CC的四种核心权利,六种常见组合
Creative Commons(知识共享)是一个相对宽松的版权协议。它只保留了几种权利(some rights reserved)。使用者可以明确知道所有者的权利,不容易侵犯对新建文本文档 - 副本 (13)方的版权,作品可以得到有效传播。
作为作者,你可以选择以下1~4种权利组合:
1. 署名(Attribution,简写为BY):必须提到原作者。
2. 非商业用途(Noncommercial,简写为NC):不得用于盈利性目的。
3. 禁止演绎(No Derivati新建文本文档 - 副本 (13)ve Works,简写为ND):不得修改原作品, 不得再创作。
4. 相同方式共享(Share Alike,简写为SA):允许修改原作品,但必须使用相同的许可证发布。
知识共享协议允许作者选择不同的授权条款和根据不同国家的著作权法制定的版权协议,版权持有人可以指定条件:
在没有指定“nc”的情况下,将授权对本作品进行商业利用;
在没有指定“nd”的情况下,将授权创作衍生作品。
这些不同条件共有16种组合模式,其中4种组合由于同时包括互相排斥的“nd”和“sa”而无效;1种没有以上任何条件的协议,它相当于公有领域。在CC 2.0以上的版本,又有5种没有署名条款的协议被列为淘汰,因为98%的授权者都要求署名。简化后剩下6种协议组合:
1. 署名(BY)
2. 署名(BY)-相同方式共享(SA)
3. 署名(BY)-禁止演绎(ND)
4. 署名(BY)-非商业性使用(NC)
5. 署名(BY)-非商业性使用(NC)-相同方式共享(SA)
6. 署名(BY)-非商业性使用(NC)-禁止演绎(ND)
在-新Creative Commons(知识共享)3.0协议中,署名(BY)权利成为必选项。相比较于之前协议版本, Creative Commons 3.0极大的简化了协议复杂度。
其他 CC 协议
美国建国者著作权(Founder's Copyright,简称FC)协议:重塑-早期美国建国者们在设计美国宪法时所提出的版权概念,版权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文化、艺术等方面的进步,为此版权人可享有的版权保护期限为14年或28年,而不是今天的作者终身加死后70年。
特别取样授权(Sampling Plus)、非商业特别取样授权(No
ncommercial Sampling Plus):用于音乐、影片、摄影作品的拼贴混合创作。
公有领域(public domain,简称PD):不保留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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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著作权,或者只使用其著作权而不署明著作人,构成侵权。1.版式设计专有权。版式设计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面和外观装饰所作的设计。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包括图书出版者(如出版社)和期刊出版者(如杂志社、报社)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即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1)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取得的是使用权,不能成为著作权主体。录制者权的主体是录制者,包括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录制者权的客体是宁波 软件著作权登记,中国国家版权局录制品,包括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声音的原始录制品;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宁波 软件著作权登记,中国国家版权局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包括表演的原始录制品和非表演的原始录制品。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指通过赠与、继承、遗赠等继受方式取得者。权利人申请证据保全,是权利人认为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证据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的法律行为。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作品的要求,大体有两种标准。一种标准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另一种标准是,除了具备作为作品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某种文学艺术形式外,还要求这种形式通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按照这种标准,口述作品以及一些即兴创作的舞蹈、音乐、曲艺作品,就可能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对未以物质载体方式固定下来的作品是否提供著作权法保护,由各国自行决定。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种标准。口述作品等均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因此,所谓实质条件,是指法律以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惟一的法律事实。即指侵权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造成了著作权人财产或者非财产损失,著作宁波 软件著作权登记,中国国家版权局权人享有请求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侵权人有赔偿损失的民事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主要揭示著作权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即著作权人与侵权行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又是一种债的法律关系。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